屯溪区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办法出炉

焦点黄山 2019-08-06 08:3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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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溪区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办法

排名前列条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做好2018年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建保〔2018〕48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黄政秘〔2012〕)33号)之规定,结合屯溪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屯溪区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下称征收部门)负责屯溪区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工作,其中,屯溪区政府负责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工作,具体由屯溪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城市重点规划区内村改居地块上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的组织实施工作,屯溪区政府做好协助配合等具体工作。

第三条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实行“征一安一”原则,在划定的安置区内选择相近户型进行产权调换。被征收合法房屋是独门独院的,可以选择一套以上安置房,但安置房总建筑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合法建筑总面积。

第四条  城市重点规划区内村改居地块上集体土地上被征收住宅房屋,每户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在240㎡(含240㎡)以内的,被征收人选择安置房屋(在已有房型内)不得多于2套,且安置面积原则上不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被征收人每户被征收合法建筑面积超过240㎡的,超过部分不予产权调换,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产权人在同一征收区域内有多处住房的,其合法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第五条  被征收房屋属住宅的,按本办法第三条和第四条规定进行产权调换,同时征收部门将支付被征收人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10元/m2计算(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给予两次搬迁补助。

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的面积计算,标准按10元/m2计算,每户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现房产权调换的,参照上述标准一次性给予4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征收人应当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到安置后的4个月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多层安置房的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高层安置房的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30个月。征收人应按期交房,如逾期交房,则增补过渡费, 标准为:逾期不满6个月的增加50%,逾期超过6个月至12个月的(含12个月)增加100%,逾期12个月以上的增加150%。

第六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搬迁补助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4元/m2一次性计算。停产停业补助费按以下不同性质房屋给予补助:

征收商业用房,经营者有工商执照且依法纳税的,选择货币补偿按照经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补偿。选择期房产权调换的,按经营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费用)的5‰/月的标准给予补偿;以合同约定期限内实际过渡时间结算,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给予补偿。

经营生产、加工等用房的,经营者有工商执照且依法纳税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包括装修、装潢等费用)的2%给予一次性补偿。

办公、仓储等用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评估价(不包括装修、附属物等费用)的1%给予一次性补偿。

第七条  被征收住宅房屋从一级地段安置到其它级地段的,每降一个地段类别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增加15%返还产权调换面积,较高增加面积不得超过30%,调换后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再计算产权调换差价。

住宅地段等级划分参照市国土部门较新发布的《黄山市中心城区住宅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初步成果图》执行。

第八条  由于住宅安置房户型因素,允许适当扩大原面积进行调换,但每户仅限一套安置房,具体标准为:安置房超过被征收房屋面积5㎡(含5㎡)以内的部分按综合成本价结算,超过5㎡-20㎡(含20㎡)面积部分按市场优惠价(市场价的90%)结算,但每户总扩大面积原则上不超过20㎡。因户型等因素,安置房超出被征收房屋20㎡以上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第九条  被征收住宅为平房和多层楼房的, 安置在高层楼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增加10%返还产权调换面积,该部分的建筑面积不再计算产权调换差价。

第十条  经认定合法的附属房屋,包括储物间、简易房(棚)、牛棚、猪舍、门斗、围墙、室外厕所等均不作产权调换,按规定给予相应的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上被征收人拥有住宅房屋合法产权,在本地区内无其它处住房,且属生活困难户的,原则上采取产权调换方式补偿,被征收房屋在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面积奖励后建筑面积仍低于54㎡(含54㎡)的,按54㎡核定有效合法面积,由征收人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54㎡的安置房安置被征收人,被征收人不支付54㎡的产权调换差价,超过标准面积部分按规定计算差价。如选择降低地段安置的,在享受54㎡的基础上,按本办法第七条执行。

征收房屋产权性质为住宅,实际用于经营的房屋,按《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黄政秘(2012)33号)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征收产权性质为住宅的房屋,被征收人选择的安置房与被征收房屋等面积成新差价参照《黄山市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按期签约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元/㎡奖励,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给予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规定的期限内搬迁交房的,给予按期搬迁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40元/㎡奖励,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给予奖励。两项奖励总额每户较高为20000元。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给予面积奖励,即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具体签约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将根据具体安置区地点给予被征收户每户不超过10平方米面积奖励,超过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2019年至2020年屯溪区棚户区改造范围的房屋征收,经批准同意,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的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执行政策,不得以任何方式突破政策。对弄虚作假,套取征迁补偿资金,或者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不良后果或重大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涉及的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事宜由屯溪区政府负责解释;涉及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实物安置事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解释。

来源:屯溪区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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