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黄山房管局发布文件 禁止分批摇号、收取排号费等行为

焦点黄山 2018-06-08 17:4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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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8日,黄山市房管局发布红头文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设九大事项,将严禁分批摇号、拒绝公积金贷款、捆绑车位储藏间、收取排号费等相关房地产销售行为。

2018年,6月8日,黄山市房产事务管理局发布红头文件,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设九大事项,将严禁分批摇号、拒绝公积金贷款、捆绑车位储藏间、收取排号费等相关房地产销售行为。

黄房字〔2018〕88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黄山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的通知

黄山中心城区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房地产市场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不得拒绝或变相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不得以购房户必须先购买车位、车库、储藏室或者其他服务等方式销售商品房或者确定优先购房资格。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不得以购房户付款方式(如全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等)的不同来确定购房户购房的资格、先后、摇号排序和比例等;采用摇号选房方式的,一次开盘须集中统一摇号,不得分批次进行摇号。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中,不得收取“排号费”、“渠道费”、“诚意金”或其他预订款性质费用;不得通过代理商、分销商、电商等代销机构,收取诸如“团购费”、“电商费”、“手续费”等之类的房价款外费用。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不具备销售条件的情况下,不得以在银行存入购房“资产验证金”等形式储备购房客户。

六、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需经我局备案后方可开展代理销售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应当与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签订代理销售委托手续并向我局报备,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七、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盘前,须将销售宣传材料及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销售广告向我局报备。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时须提供以下书面材料:1.不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书面承诺;2.不捆绑销售、搭售商品和服务或者附加的其他不合理条件的书面承诺;3.不以购房户付款方式的不同来确定购房户购房的资格、先后、摇号排序和比例等的书面承诺;4.一次开盘不分批次进行摇号的书面承诺。并及时将以上书面承诺在开盘现场和售楼现场予以公示。

九、对此前已明确的其他不正当经营行为处理按相关规定继续执行。我局将加大执法检查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公开、公正、公平、透明市场秩序。

黄山市房产事务管理局

2018年6月7日

抄送:屯溪区住建委、歙县住建委、休宁县住建委、祁门县住建委,黄山区房管局、徽州区房管局、黟县房管局,黄山经济开发区建设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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