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歙县城东片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出炉

焦点黄山 2019-01-18 09:2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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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6日,歙县政府发布了“关于城东片征迁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这份“歙政征补〔2019〕1号”的公告称,为实施城东片征迁项目,加快城东片城市建设,提升文明县城形象,歙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

1月16日,歙县政府发布了“关于城东片征迁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这份“歙政征补〔2019〕1号”的公告称,为实施城东片征迁项目,加快城东片城市建设,提升文明县城形象,歙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

征收范围:东至新消防队围墙,南至城东小区,西至新路街,北至黄山东路(详见规划红线图)。征收补偿签约期限是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止。

征收范围内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征收期间,征收范围内不得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歙县城东片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提升我县城市形象,改善城东片群众生活环境,根据《歙县城市总体规划(2010-2030)》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部门: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征收实施单位:歙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三、征收范围:东至新消防队围墙,南至城东小区,西至新路街,北至黄山东路。详见规划红线图。

四、征收时间:

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

五、征收补偿安置: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式有两种,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自选,厂房、办公用房、仓储等实行货币补偿。

 (一) 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由选定的房屋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补偿。

 (二) 产权调换:

1、产权置换地点、安置房型:

(1)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在城东小区置换安置。

(2)安置房为混合结构节能设计,建筑面积大约为90㎡、110㎡,二室二厅,三室两厅,安置房房号详见房源图;实际建筑面积以测绘机构实测为准。

(3)安置房有现房、期房。

2、产权调换原则和差价结算:

(1)被征收房屋是住宅的,给予产权调换,其他附属用房给予货币补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的房屋以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值确定,与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2)为照顾被征收人利益,被征收人也可选择通过找补结构、成新差价方式进行产权调换,产权调换房屋面积与被征收房屋面积相等部分按附表一找补差价款。

(3)被征收人按“面积就近”原则选择单元安置房。安置用房成新差价结算按照附表一执行。其中住宅房屋安置房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面积5平方米以下(含5平方米),单价2000元/㎡;5平方米以上至30平方米(含30平方米),单价2800元/㎡;30平方米以上,单价4000元/㎡。被征收房屋面积超安置房面积部分,按评估价货币补偿。

产权置换过程中选择成套安置房置换后剩余的被征收房屋面积,达不到单套安置房面积50%的,给予货币补偿。

(4)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签协议并腾空房屋优先选房”的原则进行,根据选房办法以腾空顺序号依次选房。

(5)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小于54㎡(含54㎡),且被征收人(含配偶)在歙县城区内无其他住房并属低保户的,不足54㎡建筑面积部分被征收人不支付产权调换差价,超过54㎡部分按规定计算差价。

六、房屋用途、有效面积的确认

房屋有效面积及用途,持有有效证件的,以有效证件为准;无有效证件的,由县住建委(规划局)、县农业委、县国土局、县城管局、徽城镇人民政府等部门调查核实,经公示无异议后认定。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搭建的简易类别房屋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七、过渡方式和期限

过渡方式:自行过渡。

1、选择货币补偿,过渡期限为6个月。

2、选择产权置换:现房,过渡期限为4个月;期房,过渡期限为腾空房屋至安置房交付后4个月。

3、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0元/月·平方米计付。

八、相关补助费标准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

住宅搬迁补助费:15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  (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

非住宅搬迁补助费:20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有重机械或固定设备搬迁的,经评估或按协商价计算。 

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月·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个月(每月不足400元按400元计算)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费标准如下:

工业用房:20元/月·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个月。

办公用房:10元/月·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6个月。

(二)实行产权置换的(现房)

1、住宅搬迁补助费:15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1 次(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

2、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月·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4个月(每月不足400元按400元计算)。

实行产权置换的(期房)

1、住宅搬迁补助费:15元/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2 次(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

2、住宅临时安置补助费:10元/月·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腾空房屋至安置房交付后4个月(每月不足400元按400元计算)。

(三)其它

室内装修装饰、附属物的补偿,参照建房字(2014)164号文件及相关文件协商确定补偿金额。未尽事项或双方协商不成,可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作价补偿。

水、电、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等迁移补偿费参照建房字(2014)164号文件标准支付,水卡、电卡等户头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一并交由征收人收回。

九、奖励措施

(一)、按期签约、腾空交房奖

在接到征收约谈通知后1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的,按每户协议补偿建筑面积×90元/平方米的金额给予奖励(不足9000元按9000元计算);第11日—2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的,按每户协议补偿建筑面积×70元/平方米的金额给予奖励(不足7000元按7000元计算);第21日—30日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期腾空的,按每户协议补偿建筑面积×50元/平方米的金额给予奖励(不足5000元按5000元计算)。超过30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不予奖励。

(二)、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奖

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按每户协议补偿建筑面积×4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奖励(房屋完好无损,不足4000元按4000元计算)。

十、单位土地、房屋承租户奖补标准

1、单位自管公房住宅原单位职工(含职工配偶,下同)承租户补助标准。

1、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原单位职工承租房屋面积每月10元/㎡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按6个月计算(每月不足400元按400元计算)。

2、搬迁补助费:按原承租房屋面积15元/㎡计算(不足1000元按1000元计算)。

3、原单位职工承租户在规定期限内腾空交房的,按承租房屋面积×30元/平方米的金额给予奖励(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计算)。

4、室内装修装饰、附属物的补偿,参照建房字(2014)164号文件协商确定补偿金额。未尽事项或双方协商不成,可委托评估公司评估作价补偿。

5、原单位职工承租户搭建的与主体房屋有明显区别的简易结构房屋按简易结构建筑类别评估补偿,不另行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6、原单位职工承租户在县城规划区内无其他住房且未承租保障性住房的,①若自行解决住房,经县房管中心、县不动产中心审核,按每户30000元给予一次性补助。②若符合住房保障政策的,经县房管中心审核,给予安排承租保障性住房(不再享受30000元的补助)。

7、擅自将承租的公房转租的,由原单位职工承租户负责腾空交房;侵占公房的,由公房产权单位予以收回。具体解除租赁关系工作,由主管部门督促产权单位负责。

2、单位土地承租户拆除补助标准

农科所范围内土地租赁户搭建以简易建筑物、构筑物为主,未取得合法手续,对主动配合拆除工作的,按简易结构建筑类别评估补偿给予一次性拆除补助,不另行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等费用。

在规定的拆除期限内不配合或拒绝、阻碍拆除工作的,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依法强制拆除,凡强制拆除的建(构)筑物,一律不予奖补。

在规定期限内自行清理的地上青苗,参照《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黄政秘〔2015〕39号)规定给予补助。

十一、评估公司的选择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选定。

十二、在征收过程中,县直有关职能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责配合工作。无其他住房认定工作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确认,低保户认定工作由县民政局、徽城镇政府确认。

十三、在实际工作中遇到本方案未明确的具体问题由双方协商研究解决。

十四、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黄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公告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向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五、本方案由歙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1月15日,歙县住建委发布了“城东片征迁项目房屋征收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及征收方案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公告”,称《城东片征迁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已期满(征求意见期限:2018年12月12日至2019年1月12日)。期间收到书面反馈4条意见,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征求意见反馈情况

被征收人反馈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要求安排一定比例的安置房用于企业对驻厂职工的安置。

2、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补助标准应相应提高。

3、征收期限比较紧,要求适当放宽期限。

4、征收后所发生的税收和费用应当予以减免。

二、方案修改情况

本次征收补偿方案不作修改。

三、相关解释

1、参照我县其他项目的征迁方案,为保证政策一致性,对厂房、办公用房、仓储等实行货币补偿,不另行安置。

2、本次征收非住宅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费用已在建房字〔2014〕164号文件标准上予以适当提高,与县域内目前正在实施的其他征收项目标准一致。如有重机械或固定设备搬迁的,可提出申请,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评估结果另行给予补偿。

3、本次房屋征收期限为自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5月30日。主要考虑到项目区域内被征收户数较少,同时政府也制定了对按期搬迁的被征收给予奖励的政策。

4、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将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对被征收人可享受征收减免政策的部分税费给予减免。

来源:新安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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