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关于黄山市不动产登记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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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6年5月20日黄山市本级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广泛受到群众的关注,现针对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说明如下:
一、为什么不动产登记承诺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排名前列,这是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条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登记的准确性,在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登记事项进行审核时,有可能需要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询问,以查明不动产权属的实际状况,这些程序的进行需要的时间较长。
第二,不动产登记审查办理事项比单一的土地、房产登记审核内容多,工作量相对比较大。一是过去单一房产登记是不落宗的,没有坐标,无位置的固定性,而不动产登记要将房产落幢(楼),再落宗,进行房地挂接,将每一个不动产登记单元(房子)形成像身份证一样的少有的不动产单元代码,最终建成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二是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刚刚开始实施,原来土地、房产的系统数据仍处于整合阶段,目前为保证不动产登记的准确性,需同时核查原房管、土地部门5个系统的数据,需要一定的工作时间。
第三,不动产统一登记与“5.20”之前土地、房产分散登记时主要登记类型承诺办结时限比较。
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到5月30日止(共7个工作日),已受理各类登记512件,已办结199件,收件量总体上逐日增加,5月30日当日收件达105件;权籍确认配号共收件1110件,已办结782件。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以来,群众办理不动产登记更加方便,避免了群众因办房产证和土地证而跑两个部门,现在群众只需提交一次材料、领取一本证书。此外,对房地合一的不动产登记,登记费用也只按房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不重复收取登记费,相比原来分散登记时降低了费用。
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是不动产登记遵循的原则,虽然在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相关部门已经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但由于我市不动产统一登记尚处在起步期,目前数据还处在整合阶段,工作流程还有待检验、优化,工作制度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业务操作还有待进一步磨合,可能在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初期会给办事群众带来不便,敬请社会各界给予更多的关心支持、理解包容,也欢迎大家提出好的建议,便于我们进一步改进工作,进一步缩短办结承诺时限。
二、土地没登记,为什么不能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房地产抵押,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办理。”在土地、房屋分散登记时期,一些金融机构为了抢夺市场份额,对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房地产进行抵押,是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实践证明也是有金融风险的,是不安全的。
为了规范不动产抵押登记,保障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抵押安全,提高抵押办理的效率,2016年5月24日,市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局)主持召开了黄山市各金融机构座谈会,本着依法规范、防范风险、提高效率的原则,就相关问题形成了一致意见:一是实行银行身份证明和印章样式备案制,简便办理抵押及其注销登记的手续;二是建筑物设定抵押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房产证、土地证两件齐全或有不动产权证书;三是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前,只有房产证没有土地证的房产设定了抵押权的不动产,抵押人可以持房产证原件和有关登记材料到市不动产统一登记中心申请办理土地登记,领取不动产证书。
三、不动产统一登记,是否意味着原来不能办理的登记证都可以办理了?
不动产统一登记,只是将分散于多个部门的登记整合到一个机构,并不是原来不能办理的登记都可以办理。不动产登记是依法进行的,国家通过不动产登记,保护权利人依法取得的不动产产权。
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申请人申请不动产登记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以及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申请的不动产登记违反行政法律法规规定的、存在尚未解决权属争议的、无不动产权属来源或权属来源不合法等情形是不予登记的,如土地权属来源不合法的小产权房不能登记发证。
四、原来办理的土地证、房产证是否继续有效?
虽然不动产登记政策已经开始实施,但市民已经领取的房产证、土地证等权属证书继续有效,不会影响群众手中现有的各类不动产权利证书的法律效力。新的统一的不动产权利证书颁发后,不建议群众和企业更换原有证书,而是通过产权变动后的变更登记逐步替换,原则上“不变不换”,也就是权利不变动,证书不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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