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拟调整物业收费标准 并鼓励有条件的小区接受外来车辆停放

焦点黄山 2019-09-04 09:3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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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接受外来车辆停放,并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具体停放时段、免费时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约定,并在车辆进出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鼓励有条件的小区

接受外来车辆停放

提要: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接受外来车辆停放,并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具体停放时段、免费时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约定,并在车辆进出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8月30日,

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原则通过

《合肥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重新明确物业服务收费政府定价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

接受外来车辆停放以缓解停车难。

依据《安徽省定价目录》规定,《办法》重新明确了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定价范围,放开非前期物业服务、车辆停放、装饰装修垃圾清运等收费定价权限,实行市场调节价,仅保留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实行政府定价,明确了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政策。《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只能采取包干制形式,同时依据上位法对酬金制收费方式作了原则要求。  

为缓解停车难问题,《办法》新增条款,鼓励有条件的住宅小区接受外来车辆停放,并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具体停放时段、免费时间、收费标准、收费方式等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协商约定,并在车辆进出口显著位置进行公示。物业服务企业对于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执行公务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救护的临时停放车辆免收停车费;对配送、维修、安装、装潢、邮递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提供便利,在一定时限内免收停车费。  

《办法》规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对人员、车辆实行出入证件(含IC卡或蓝牙等管理的,首次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不少于4张人行出入证和一辆汽车出入证。业主申请多配或因遗失、损坏需要补办的,可收取工本费。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按照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的约定,提供特约服务并收取相应的费用。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物业使用人)提供特约服务时,双方应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签订服务协议、强行收费。  

为确保物业服务企业正常运转,《办法》明确,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对物业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内容、政府指导价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政策。

市区普通住宅

前期物业服务费标准调整

提要:

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有电梯的住宅甲级1.7元/m²·月、乙级1.5元/m²・月、丙级1.3元/m²・月、丁级1.1元m²/月;无电梯的住宅甲级1.2元/m²・月、乙级1.0元/m²・月、丙级0.8元/m²・月、丁级0.6元/m²・月。

根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

《安徽省定价目录》以及

《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

等有关规定,

近日,

合肥市对市区普通住宅

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作出调整。

(合肥市人民政府网站截图)

合肥市现行物业服务收费政策是2011年制定的《合肥市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距今已近8年,其中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已实际执行近13年,不适应新形势。据介绍,前期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对新建物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根据《关于调整合肥市区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通知》,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根据物业类型和物业服务等级制定基准收费标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0%。各等级基准收费标准分别为:有电梯的住宅甲级1.7元/m²·月、乙级1.5元/m²・月、丙级1.3元/m²・月、丁级1.1元m²/月;无电梯的住宅甲级1.2元/m²・月、乙级1.0元/m²・月、丙级0.8元/m²・月、丁级0.6元/m²・月。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中包含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产生的供水、供电等公共能耗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另向业主分摊。

在该通知下发前已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仍按原合同约定执行,如需调整,需经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据统计,截至2019年上半年,合肥全市共有各类住宅小区2630多个,物业服务面积占总面积的90%。全市有物业服务企业(包括外地来肥备案企业)940多家,从业人员近11万人。

来源:安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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