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出台30条措施帮扶文旅、商贸、交通、建筑、房地产等行业

焦点黄山 2022-04-16 13: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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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促进经济稳定运行,4月15日,黄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助企纾困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促进经济稳定运行,4月15日,黄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大助企纾困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政策措施。

《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六个方面共30条具体措施,全面落实国家、省各项降税减费和助企纾困政策,直面成本高企、融资难、用工难、物流不畅等企业当前面临的急难问题,突出对文旅、商贸、交通、物流、建筑、房地产等困难行业的精准帮扶,即帮助企业渡过难关,又激励企业增产增收,真金白银支持市场主体纾困解难,增强发展信心,稳定发展预期,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增长。

一是“减”,即减轻各类企业负担。包括相关各类税收优惠减免或缓缴、有关行业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企业新购置设备器具税前扣除、相关政府性机构收费减免、国有产权单位房租减免等措施。

二是“保”,即强化生产要素保障。包括鼓励银行金融机构扩大贷款规模和减费让利、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下调、低压小微企业用电报装“三零”服务、用电和用地保障、人才引进奖励激励等措施。

三是“援”,即加大援企稳岗支持。包括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费,人力资源机构用工服务奖补、采茶工意外伤害险和点对点包车费用补贴等措施。

四是“助”,即助力困难行业恢复发展。对文旅、交通、物流、房地产、建筑、商贸等困难行业纾困支持。主要包括困难行业住房公积金缓缴及用水用气费缓缴;发放文旅以及新能源汽车和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券,点对点精准推出旅游产品及优惠政策,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提高至100%;鼓励旅行社开展公务、工会、会展和职工疗休养等活动,旅行社可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免征有关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对物流企业给予贷款贴息;对购房给予补贴;政府性采购工程加大向中小企业采购等措施。

五是“促”,即促进企业稳产增效。包括工业企业增产增收和入规奖励、制造业贷款贴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新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库奖励、服务业企业达限或入规奖励等措施。

六是“统”,即统筹疫情防控与经济社会发展。主要包括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建立交通运输保障重点企业和人员白名单制度,鼓励各开发区设立中小微企业进口货物集中消杀仓,保障重大项目连续封闭施工等措施。

关于加大助企纾困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政策措施

一、减轻各类企业负担

延续执行科技、就业创业、医疗、教育等11项税费优惠政策。“六税两费”减半征收适用主体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在原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

2. 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六个行业企业、小微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2022年6月底前一次性退还小微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年底前一次性退还符合条件的制造业等六个行业企业存量留抵税额。将2021年四季度实施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政策,延续实施6个月。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2年排名前列季度、第二季度部分税费,延缓期限为6个月。中小微企业2022年度内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折旧年限为3年的可选择一次性税前扣除,折旧年限4年、5年、10年的可减半扣除。

3. 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主体,可申请享受减免,减免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可分别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和15%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

4. 2022年,向中小微企业征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现有费率的90%征收。承担市场保供的农业企业,免费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个体工商户的送检样品,市内国有检验检测技术机构在2022年内给予检验检测费用25%优惠。

5.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产权所有单位免收2022年3个月(2月、3月、4月)房屋租金;转租、分租的,免收房屋租金须落实到最终承租人。租金已收取的,应当退回承租户或在后续承租户应缴纳租金中扣除。免收租金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考核和工资总额管理中视同利润处理。对非国有经营用房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的,可申请减免相应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强化生产要素保障

6. 推动银行机构运用中小微企业综合金融服务平台纳税、用水、用电等涉企信息,提高信用贷款、无还本续贷和首贷户比重。对符合条件的法人银行机构发放的普惠小微贷款,按贷款余额增量的1%提供激励资金。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的中小微企业,鼓励银行机构通过调整付息还款方式、减费让利、无还本续贷、展期、适当宽限还款期等方式给予支持,不得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鼓励银行机构在原有水平上适当下调贷款利率。

7. 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扩大担保规模,帮助企业续保续贷,提高担保风险容忍度。对2022年4月1日后新增单户担保金额500万及以下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担保费降至1%以下的,同级财政按1%担保费率水平予以补足。

8. 鼓励保险机构优化产品和服务,扩大对受疫情影响暂时遇到困难、仍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小微市场主体营业中断损失保险的覆盖面,提升理赔效率,提高对企业的保障程度。

9. 在优先保障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用电前提下,做好符合能耗强度要求的工业企业等电力用户合理用电保障。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新增原料用能不纳入能耗双控考核。支持各类项目通过能耗置换解决用能指标。

10. 2022年4月底前,低压小微企业接入容量提高至160kW,实现用电报装“三零”服务。延伸电网投资界面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加快实现电力接入工程用户“零投资”。实行电力外线接入工程并联审批,进一步压减电力接入时长。对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供销合作社、邮政快递企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在农村建设的保鲜仓储设施用电,实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11. 加强用地供应保障,建立全市高质量投资“赛马”激励机制,对先进地区给予土地指标等奖励支持,优先推荐申报上级政策资金。对各地引进符合条件的先进制造业项目使用增量土地的,支持纳入省级以上重大项目清单,直接配置用地计划指标;未能纳入清单的,从当地处置存量土地核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优先保障。

12. 依法批准的以制造业为主的开发区在保障产城融合、职住平衡发展的前提下,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的比例不低于25%。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项目,通过扩大生产性用房、厂房加层、厂区改造、内部用地整理及地下空间利用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鼓励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出让方式供应产业用地。

13. 实施“迎客松英才计划”,对符合《黄山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企业)》的人才,给予购房或租房补贴、生活补贴。对域外到我市新兴产业企业工作的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其地方贡献发放岗位补贴。对列入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的,给予较高不超过100万元研发经费补助。

三、加大援企稳岗支持

14.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一年,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执行至2022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参保单位按规定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对中小微企业继续实施“免报直发”模式,2022年度中小微企业返还比例较高可提高至90%。

15. 上年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餐饮、零售、旅游业企业,可申请阶段性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等特困行业,二季度暂缓缴纳养老保险费。

16. 对2022年中小微企业招用人员初次在黄就业或新招用返乡人员,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3个月以上,由参保所在地财政统筹资金按800元/人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单户企业较高不超过2万元。对新招用符合条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按1000元/人标准给予补贴。

17.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为我市企业引进劳动力的,根据2022年1月1日以后新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数量,由用工企业纳税所在地财政统筹资金按照每人300元的标准对机构、组织给予补助。积极做好春茶阶段性用工保障服务,对2022年上半年招募采茶工的经营主体,由所在地财政给予20元/人·月意外伤害险补贴,单户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2万元;对组织点对点包车接送采茶工的经营主体,由所在地财政按包车费用的10%给予补助,单户企业补助不超过2万元。

四、支持困难行业恢复发展

18.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化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等行业企业,可申请暂缓6个月缴纳用水、用气、有线电视收视维护费等,缓缴期间不停供、不收滞纳金。

19.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文化旅游、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交通物流等行业企业,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后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低至5%,缓缴或降低缴存比例期限不超过一年。

20. 加强文旅行业纾困扶持,鼓励文旅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适时组织发放300万元的文旅消费券,形成企业让利、政府消费券组合支持效应。在符合疫情规定前提下,点对点精准推出一批会展旅游、康养旅游等产品,鼓励给予景区门票等优惠。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提高至100%,暂退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31日,加快推进保险代替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试点。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用房或产权为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的困难文旅企业、个体工商户,在免收3个月房屋租金基础上,再减半征收3个月(5月、6月、7月)房屋租金。将导游员培训纳入市特训营支持范围,针对导游员等文旅困难群体开发一批新的就业岗位。将文旅小微企业纳入中国银联“红火计划”支持范围,对银联二维码交易产生的手续费按照一定比例减免。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委托旅行社开展公务、工会、会展和职工疗休养等活动,旅行社可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并提供与合同内容一致的费用清单作为费用报销依据。推动落实职工市内疗休养、带薪休假制度,鼓励各基层工会向会员发放黄山市公园年票。

21. 加强交通运输业纾困扶持,2022年暂停铁路、航空运输企业预缴增值税,免征公交客运、出租车、长途客运、旅游包车客运、班车等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继续将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较低标准。鼓励利用中央油价补贴资金或统筹安排地方自有资金,对存在困难的城市公交运营给予一定补助。鼓励保险公司适当延长报停车辆商业保险延保时限。

22.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物流企业的信贷支持,创新推出信用类、动产质押类、信用+动产质押类等符合交通物流行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对物流企业新增单笔10万元以上的贷款,市级财政给予企业贷款2%的贴息补助,单户企业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贴息金额不超过4万元。对车辆部分轻微违法实行首违免罚,推出违法处理预约制服务。对因疫情原因,导致营运货车逾期未开展技术等级评定的免予处罚。

23. 促进房地产市场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中心城区基准地价,合理控制溢价率,优化设置土地开发配套条件,放宽经营性用地出让竞买人资格条件。土地竞买保证金(定金)为宗地出让起始总价的20%,可抵付排名前列期土地出让价款。支持刚性、改善性购房和非住宅去库存,对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新建非住宅类商品房且足额缴纳契税的,由受益财政分别按应税价格的1%、2%给予购房补贴。支持新建商品房剩余零星房源加快清盘。

24. 支持建筑业纾困解难,对60万元以上、400万元以下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原则上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适宜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400万元以上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应当预留不少于30%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25. 加强商贸业纾困解难,鼓励商贸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发放200万元的新能源汽车和绿色智能家电消费券,打好企业让利、政府消费券支持组合拳,促进消费回暖。

五、促进企业稳产增效

26. 促进工业企业增产增收,对2022年度产值增幅排名前20位的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给予奖励,其中排名前10位的每户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第10—20位的每户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建投产纳规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首次纳规且在库存续期满1年的“小升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27. 落实省制造业融资财政贴息专项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用于制造业项目建设的贷款,在获得省贷款利率20%贴息补助的基础上,企业所在地财政再给予20%贴息补助。(市发展改革委,各区县政府、黄山高新区管委会负责)

28. 对新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考核企业库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资金“免申即享”。对新认定、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规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免申即享”。科研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科研项目经费中用于“人”的费用可达50%以上。

29. 促进服务业主体发展壮大,对首次达限纳统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补;对新纳规的新开业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市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六、保持全市生产生活平稳有序

30. 根据疫情变化调整和优化防控措施,精准实施疫情防控措施,有效恢复和保持企业发展正常秩序。全面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支持企业和项目恢复生产和施工,切实帮助解决人员到岗、物资运输、疫情防控等问题。建立交通运输保障重点企业和人员白名单制度,协调解决货物跨区域运输问题,鼓励各开发区设立中小微企业进口货物集中消杀仓,切实保障中小微企业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和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重大项目连续封闭施工,鼓励具备条件的项目分标段封闭施工,实行“一工地一方案”,切实做好建材供应、防疫物资保障等工作。

国家、省其他支持企业发展相关政策措施,遵照从优执行。各责任单位原则上4月底前出台本领域政策措施的实施细则或申报指南,积极实行精准推送、线上办理、免申即享等便利化措施,相关财政奖补资金原则上按季度或进度兑现。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可按规定申报其他政策,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出台相应政策措施。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另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来源 :黄山市人民政府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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