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好住房保障 《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出台

焦点黄山 2018-12-07 08: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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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分为总则、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租赁补贴计算方法、租赁补贴发放流程、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和发放方式、退出机制和动态监管、法律责任等八章共33条。

根据省、市住房保障工作要求,黄山市屯溪区公租房保障将由实物安置向货币化补贴方式转变。为适应保障方式转变,进一步做好住房保障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住房困难问题,近日,黄山市《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出台。

《实施细则》分为总则、租赁补贴发放条件、租赁补贴计算方法、租赁补贴发放流程、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和发放方式、退出机制和动态监管、法律责任等八章共33条。其要点:

一是租赁补贴发放范围和群体。屯溪区内(不含经开区)符合公租房保障条件,但未获得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即:城镇低保、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单位引进的专业人才;其他政策规定需要保障的群体。

二是租赁补贴发放条件。对前述几类人员总体实行分类别、分层次、差别化享受补贴政策,各类人员均无私有住房、未享受实物配租,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的家庭或个人,并对年龄、户籍、婚姻状况、劳动关系、收入情况等作了明确规定。

三是补贴标准和发放。根据住房租赁市场均价,综合考虑保障对象支付能力来确定补贴标准,中心城区一般每月每平补贴7元,补贴面积每人18平,每个家庭保障面积总和不超过60平,单人户补贴面积为20平,同时还要按照保障家庭实际情况安档分为三类标准发放。符合公租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向所在镇街、社区提出申请并填表,每年1月开始受理,9月底截止。

《实施细则》还对发放方式、退出机制和动态监管、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

附:《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实施细则》

排名前列章 总则

排名前列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住房保障体系,提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效率,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屯溪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屯政办〔2017〕28号)、《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中心城区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黄政办秘〔2018〕84号)和《安徽省住建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8﹞158号) 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屯溪区(不含经开区)范围内(以下简称本区)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但未获得实物配租的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是指分类别、分层次对本区住房困难家庭予以差别化的租赁补贴,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含低保)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含落户城镇的农业转移人口);单位引进的专业人才;其他政策规定的需要保障群体。

第四条 区住建委负责本区的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工作;区民政局负责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当地社区居委会负责认定家庭人员组成、户口以及迁入时间(户口本中的非直系亲属不计其内);向黄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认定家庭不动产状况(私有住房和按低于市场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均认定为其住房);区住建委负责申请资料的复审和发放等。

第五条 本区已取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但未获得实物配租的家庭统一转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对象,发放公共租赁住房货币补贴。

第二章 租赁补贴发放条件

第六条 按照保障家庭情况进行分档发放租金补贴,划分A类、B类、C类发放标准。

第七条 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属于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参照A类标准进行补贴发放。低保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婚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双亲家庭(包括离异的单亲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包括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社会救济、社会救助对象的);

(二)夫妻双方至少有1人具有屯溪区城镇常住户籍2年以上;

(三)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四)屯溪区民政局认定的低保家庭;

(五)未享受实物配租。

第八条 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属于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参照B类标准进行补贴发放。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婚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上的双亲家庭(包括离异的单亲家庭),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单身居民(包括未满35周岁,但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社会救济、社会救助对象的);

(二)夫妻双方至少有1人具有屯溪区城镇常住户籍2年以上;

(三)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且住房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四)屯溪区民政局认定的低收入家庭;

(五)未享受实物配租。

第九条 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对象属于中等偏下收入、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参照C类标准进行补贴发放。

第十条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中心城区城镇常住户籍(60岁以上生活特别困难且不能与直系亲属共同居住的,不受城镇常住户籍限制);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无私有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且住房总建筑面积50平方米以下;

(四)未享受实物配租。

第十一条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区居住证;

(二)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毕业未满5年;

(三)已与城镇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已办理公务员录(聘)用手续;

(四)申请人在本区、黄山市经开区无私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房、未享受实物配租;

(五)收入稳定、有能力支付承租的公租房租金;

(六)申请人父母为当地城镇户口的,其父母必须符合有关住房困难标准,且未享受相关住房保障政策。

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24个月。

第十二条 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公租房租赁补贴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

(二)持有本区居住证;

(三)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

(四)劳动关系稳定,并依法签订规范的劳动(聘用)合同;

(五)在申请地参加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12个月以上或已累计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2年以上,且最近半年内有缴纳记录的;

(六)本人及配偶在本区就业且无私有住房,用人单位未提供住宿条件,未租住公有住房及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第十三条 低收入(含低保)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公租房租赁补贴申请:

(一)在5年内有住房转让行为且转让住房的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申请家庭成员中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转让住房并提供有关证明的除外;

(二)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中已按规定政策获得补偿安置的;

(三)有私家车等非生活必需的高档消费品的;

(四)兴建、购买商品房(含商业用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五)出资安排子女出国留学或就读高收费学校的;

(六)申请人为本区城镇常住户籍,但工作单位在本区以外,且工作地有住房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请住房保障。

第三章 租赁补贴计算方法

第十五条 住房保障部门根据住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确定补贴标准。黄山市中心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补贴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7元。

第十六条 全区标准补贴面积为18平方米/人,每个家庭保障面积总和不超过60平方米,单人户补贴面积为20平方米。

第十七条 按照保障家庭情况进行分档发放租金补贴,划分为三类发放标准:

A类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100%发放,补贴系数为1。

B类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80%发放,补贴系数为0.8。

C类标准:参照公共租赁住房补贴标准60%发放,补贴系数为0.6。

第十八条 租赁补贴额度=租赁补贴标准×补贴面积(保障面积-保障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保障群体家庭人数×补贴系数。

第四章 租赁补贴发放流程

第十九条 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在镇(街道)、社区领取《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申请表》。本区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将填写完整的《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批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将填写完整的《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补贴审批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工单位所在地的社区。所需申请材料详见《屯溪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屯政办〔2017〕28号)。每年1月份开始受理,9月底截止。

第二十条 初审。镇(街道)、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住房、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信息平台。符合条件的,镇(街道)、社区自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申请人所在社区、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区住建委。

第二十一条 审核。区住建委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对通过初审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提请公安、民政、房屋产权等部门,分别对申请人家庭的户籍和车辆、收入(财产)、房屋等状况在15个工作日完成审核。

第二十二条 登记。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区住建委在政府网站等媒体上公示通过审核申请人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登记为公租房租补保障对象,并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补贴发放。通过“三审两公示”获得保障资格的住房困难家庭。由区住建委按获得保障资格时间的先后顺序,并根据当年度租赁补贴发放计划,确定获得租赁补贴的保障家庭名单。

第五章 租赁补贴资金来源和发放方式

第二十四条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的来源,除中央及省级补助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列入财政预算,资金额度由屯溪区报市房管部门审核后再报市财政部门核拨。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由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租赁补贴的发放,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五条 补贴按年度计算,通过银行专户方式发放,申请家庭通过“三审两公示”后,发放租赁补贴。

第六章 退出机制和动态监管

第二十六条 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实行定期复查制度。凡享受住房保障租赁补贴的家庭,于每年7月初向所在社区居委会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不动产变动情况,经社区居委会审查后签署意见报区住建委,符合条件的继续享受租赁补贴,不符合条件的退出保障。

第二十七条 租赁补贴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收入、房屋租赁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在家庭情况变动后30日内如实向社区申报,并提供佐证材料,经有关部门审核后,符合条件的继续保障;不符合条件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新生儿登记户口后,租赁补贴家庭提出增加人口的,经社区、镇(街道办事处)、区住建委审核,可直接调整补贴额。

第二十八条 社区应当按户建立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档案,并按年度定期动态核查保障家庭的人口、住房、车辆登记、收入等情况,若发现申请家庭情况有相关变动,且申请家庭在30天内未到社区登记备案,则视申请家庭隐瞒相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处理,自发现之日起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原则上需退回违规领取的租赁补贴。

第二十九条 社区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果,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区住建、街道、社区相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补贴管理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报请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确保租赁补贴发放的公平、公开、公正。

第三十一条 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租赁补贴的家庭,一经发现,停止发放租赁补贴资金,并责令其限期退还违规领取的补贴资金,取消住房保障资格,五年内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区住建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屯溪区住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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