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黄山市公积金发布新政策!

焦点黄山 2026-04-13 0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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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存人及其配偶住房贷款在2018年1月1日以后结清,且住房产权未发生变更的,可申请提取一次该套住房的还贷本息,提取额度按已还本息总额减去累计已提取总额计算。缴存人及其配偶2018年1月1日以来在我市购买与所购…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放宽住房贷款结清提取

缴存人及其配偶住房贷款在2018年1月1日以后结清,且住房产权未发生变更的,可申请提取一次该套住房的还贷本息,提取额度按已还本息总额减去累计已提取总额计算。该政策支持家庭互助提取。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Ⅰ类银行卡;

3.结婚证(以配偶身份提取的需提供);

4.住房不动产权证书(黄山市内的可授权查询);

5.已还本息总额凭证;

6.父母、子女关系材料(家庭互助提取的需提供)。

二、支持购买车位(库)、储藏室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及其配偶2018年1月1日以来在我市购买与所购住房同一小区的具有独立产权的车位(库)、储藏室,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6个月后可一次性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额度依据提供的发票金额核算。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仅支持提取该笔贷款对应住房的车位(库)、储藏室。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Ⅰ类银行卡;

3.结婚证(以配偶身份提取的需提供);

4.车位(库)、储藏室及住房不动产权证书;

5.车位(库)、储藏室发票。

三、支持住房适幼化改造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至少育有1名6周岁以下幼儿的,可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在我市自住住房的适幼化改造,提取额度按当前育有子女数量确定:育有1名子女的,提取额度不超过3万元;育有2名子女的,提取额度不超过6万元;育有3名及以上子女的,提取额度不超过9万元。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仅支持该笔贷款对应住房的适幼化改造。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Ⅰ类银行卡;

3.申请人住房不动产权证书;

4.申请人子女的户口簿和出生医学证明。

四、支持住房装修提取住房公积金

缴存人在我市的自住住房,可提取一次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装修(不含家电),提取金额依据提供的发票金额核算,最高可提取额度不超过住房建筑面积×2000元/㎡。目前仅支持提取一套自住住房的装修金额,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仅可提取该套住房的装修金额。

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Ⅰ类银行卡;

3.结婚证(以配偶身份提取的需提供);

4.住房不动产权证书;

5.与装修公司签订的住房装修合同,自行装修的需提供工程预算表(需列明材料明细);

6.装修公司开具的发票,自行装修的提供建材费等发票;

7.住房装修前后对比照片。

五、延续执行对我市中等教育以上院校毕业生留黄就业新增建缴等给予补贴的政策。

对2023年以后从我市中等教育以上院校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留黄就业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及以上的,每人可获得一次性缴存补贴200元;对2022年以后从我市中等教育以上院校毕业的全日制毕业生留黄就业并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我市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贷款发放后给予贷款家庭一次性贷款补贴1500元。毕业生领取补贴时需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补贴资金通过“免申即享”方式发放至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账户。

本通知由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执行期限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执行期间如上级政策调整,则按上级政策执行。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10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管理,统一审核标准,规范业务办理流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 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黄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

(一)以赠与、继承、析产等方式取得住房产权的;

(二)直系亲属间任何形式的住房交易、过户的;

(三)购买他人名下住房的部分产权的;

(四)购买的房屋用途为商业用房、商住两用房、办公用房、地下室、公寓式酒店、商业服务等的;

(五)房屋使用期限小于50年的(不含50年);

(六)婚前购买的住房,其配偶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申请购房提取的。

二、加强提取业务审核

(一)严格执行审核标准,严禁擅自放宽条件。审核中若发现伪造、变造提取材料的,应立即终止办理。对缴存人提取行为的真实性存疑的,可约谈缴存人并要求补充材料,也可向相关部门核实、取证,确认合规性。

(二)有关部门应当对下列情形的提取申请严格审核:

1.在非缴存地、非工作地、非户籍地购买的自住住房,或该地区以购房名义提取住房公积金频次明显异常的;

2.所购房屋总价与缴存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提取金额相近,或所购房屋单价明显偏离当地市场水平,或所购房屋的面积、用途明显不符合居住条件或性质的;

3.所购房屋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向前追溯12个月内发生两次(含)以上交易的;

4.同一人在结婚登记之日起向前追溯12个月内有两次(含)以上变更婚姻关系购房的;

5.两人(含)以上共同购买一套住房的,共有权人非直系亲属关系的;

6.其他存疑的提取情形。

(三)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在上述第(二)项中任一情形的,在原有规定基础上,需在《不动产权证书》出具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提出提取申请,同时填写《购买自住住房行为真实性承诺书》并提供以下自住证明材料:

1.《不动产权证书》出具之日后产生的6个月以上水费、电费及物业费发票。

2.购房人购房资金有效凭证(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提现凭证或交易流水记录)。

(四)缴存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材料齐全的,有关部门(营业部、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取审核结果作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缴存人(向有关部门核实购房行为和材料真实性或补充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3个工作日内)。

本通知由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凡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黄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6年4月10日

来源:黄山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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