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活动!

焦点黄山 2022-08-08 09:5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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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山市住建部门和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活动的通知》。

近日,黄山市住建部门和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活动的通知》。该通知称,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活动,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就进一步实施该项制度提出要求。具体如下:

一、规范商品房销售广告发布

(一)房地产广告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二)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1、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2、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3、违反国家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4、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三)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2、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6、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7、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四)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销售广告,必须载明以下事项:1、开发企业名称;2、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3、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

(五)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应当是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

(六)房地产广告中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七)房地产广告不得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不得有悖社会良好风尚。使用“高级”、“较高级”、“较佳”等用语

(八)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九)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如在规划或者建设中,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十)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

(十一)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片的,应当在广告中注明。

(十二)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

(十三)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应当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

(十四)房地产广告中不得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

(十五)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1、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2、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3、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4、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5、权属有争议的;6、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7、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二、规范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

(十六)商品房销售现场的项目位置示意图、绿化效果图、沙盘,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与实际规划一致,不得超前规划、透支预期,过度渲染,不得刻意规避项目周围不利因素。

(十七)商品房销售现场宣传片、宣传效果图、装修效果图及相关宣传资料不得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内容,设置精装样板的,应与实际交付面积、装修标准一致。

(十八)商品房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在销售现场一次性公开房源信息并于10日内开盘销售,现场销控进度表宣传公示的已售房源、未售房源的具体房号应真实准确,不得给购房人提供虚假销售信息。 

(十九)开发企业销售人员不得以项目外尚未建设使用的交通、学校及市政配套设施为说明和承诺,推销商品房并以此方式诱导欺骗购房人。凡对商品房所作的说明和承诺等宣传内容,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商品房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违反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三、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

(二十)开发企业在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时,应按照权责对等、公平信用的原则设置合同条款,不得免除己方责任、加重买受人责任,或排除买受人合法权益。特别是关于买受人付款、企业延期交房及交房查验等方面应遵循权责对等原则,不得设置霸王条款。

(二十一)对于合同文本中可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内容及其他需要修改的内容,应当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凡合同示范文本中已涉及的内容应釆用示范文本的条款,补充条款中不得再另行约定。 

(二十二)按照规划配建的地下停车位(库),开发企业应当与商品房买受人另行签定停车位(库)买卖协议或租赁协议,不得与商品房捆绑销售。开发企业利用人防设施提供的地下停车位可以租赁,不得买卖、赠与,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

四、实行书面告知制度

(二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销售活动时,应向买受人书面告知相关事项(见附件),并在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由买受人签字确认。告知书一式二份,开发企业、买受人各执1份,应包含以下内容:

1.项目土地、拟购商品房权利状态; 

2.对于需贷款买房的,应由买受人确认本人及共有人征信是否有不良记录;

3.住房不利因素提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上空及周边有无铁路线、髙速公路、高压线、祠堂、垃圾场收集点等,小区内部和外围配电房(变电所)位置、临时停车位等情况;

4.购买房屋与样板间设置差异明示;

5.装饰装修设置标准及装修品牌约定;

6.车库(位)租售办法;

7.其他告知内容。

来源:新安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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