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房地产业新政:多项措施助力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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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多部门发布了《黄山市促进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主要内容如下:
一、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消费
1.延续执行“市 20条”等政策措施。将《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黄建房〔2024〕37 号)、 《关于延续实施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措施的通知》(黄建房〔2024〕38号)执行截止时间由2024年 12月 31 日延长至 2025年 12月 31 日。购房人同时符合多项补贴条件的,获得的补贴总额以其实际缴纳的契税为上限。
(黄建房〔2024〕37号)文件中,来黄新就业人员是指未获得我市户籍或获得我市户籍不满三年且在我市已连续缴纳 3个月以上养老保险的就业人员;二孩及以上家庭是指当前家庭按国家政策已生育、抚养两个及以上子女的(其中至少有一名未成年子女),有离异婚史的,以家庭当前实际抚养权核计子女数。
2.给予二手房税费减免。自 2024年 1 月 1 日至 2025年 12月 31 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 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由增值税受益财政对其出售原自有住房已缴纳的增值税给予 50%的补贴,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按规定予以退税优惠。
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对在黄山高新区购买商服性质的公寓式酒店、公寓式办公等具备居住功能二手房的,由受益财政按实缴契税的 50%给予补助。
3.鼓励农民进城购房。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城在各区(县)的中心城区或城关镇购买商品住房(含二手住房)的,对其缴纳的契税由受益财政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农民进城购房享受全额契税补贴后,不再重复申请享受“市 20条”中的契税补贴。
4.支持房地产企业促销。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推介营销等活动,促进房地产市场销售。对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剩余不超过30%的尾盘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可按照不低于房屋备案价 85折的优惠幅度进行销售。对一次性成交 5套(含 5套)以上新建商品住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市场化原则给予优惠,并向主管部门报备。
5.优化个人住房贷款首套房认定标准。居民家庭在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时,在购房所在地的县、区名下无成套住房、名下拥有的商品住房无房贷或已结清相应房贷,均按首套住房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合理满足刚性和改善性购房信贷需求。
6.探索购买部分产权。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探索购买部分产权的销售方式,通过合同约定,购房人可以先购买房屋部分产权,剩余产权继续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持有,购房人可租赁使用,购房人购买剩余产权时已支付的租金可抵扣购房款。
二、落实金融支持政策
7.严格落实中央有关调控措施。取消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各金融机构可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结合本机构经营情况、客户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每笔贷款的具体利率水平。
首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 15%,二套住房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调整为不低于 25%。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0.25个百分点,5年以下(含 5年)和 5年以上首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 2.35%和 2.85%,5年以下(含 5年)和 5年以上第二套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分别调整为 2.775%和 3.325%。
8.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借款人家庭夫妻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 80万元;借款人单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调整为 70万元。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抵押基数至 20万元;住房公积金单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贷款额给予保底,即,职工缴存余额不足 1.5万元的,按照 1.5万元计算可贷款额度。
9.推动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走深走实。实施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差别化分级管理,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等级实行0.6-0.8的差别化预售资金监管系数。预售资金优先用于项目建设,其次用于偿还“白名单”项目银行贷款,余额部分可按照规定程序拨付用于符合条件的其他开支,确保资金封闭管理。
加快推进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落地见效,对符合“白名单”要求的合规房地产项目要积极给予资金支持,做到“应贷尽贷”,重点支持在建已售未交付住宅项目,保障项目按时建成交付,切实保障购房人的合法权益。指导金融机构优化贷款审批和发放流程,加快放款速度。对开发建设暂时遇到困难但资金基本能够平衡的项目,不盲目抽贷、断贷、压贷,通过存量贷款展期、调整还款安排、新增贷款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加快商品房去库存
10.大力推行商品房“以旧换新”。促进市场化交易。购房人可在房地产开发企业认购并锁定房源,并由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出售旧房,若一定期限内旧房售出则按认购协议等购买新房,若旧房未售出由房地产开发企业退还新房认购金。引导经纪机构降低居间服务费率。支持国企“购旧售新”。
由国有企业收购有“卖旧买新”意愿购房人的二手住房,并进行价值评估,二手住房出售价抵扣新建商品住房购房款,降低改善性住房消费群体的购房资金压力。市国资委将国有企业的库存商品房去化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支持国企收购商品房打造康养旅居项目。国有企业收购库存大难去化的楼盘,采取先租后售,租金抵扣售房款模式,打造游民公社、高端康养旅居项目,由高新区先行试点,再逐步向全市推广。
国有企业收购后可出售给具备一定规模、纳税额较大的企业。交易环节产生的各项税收中,地方政府留存部分全额补贴给缴税人。支持国企收购已建成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鼓励引导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城市政府选定的地方国有企业发放保障性住房收购贷款或住房租赁团体购房贷款,用于以合理价格收购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建成未出售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配售或租赁。
11.支持商服项目去库存。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督促企业履行出让合同、供后监管协议等关于自持房地产项目按期开发建设的约定。对于确因市场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无法继续履行自持义务,经充分协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合理价格收购用于保障性住房。支持对商服(不含酒店)和办公项目的产品销售,对于已开发建成但未售出的空置房产,在满足消防、用水、用电、排污、房屋结构安全、不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不新增建筑面积、不改变建筑外立面、不影响相邻关系等前提条件下,允许依法依规进行分割、销售及登记,但土地出让合同或项目监管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12.推广房票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采取政府购买新建商品住房、货币化补偿或者发放“房票”等方式进行安置,新启动项目原则上不再新建安置房,不再供应用于建设安置房的住宅用地。搭建房源超市,支持房票跨区域流通。开发房票系统,规范房票核发、使用、兑付。落实优惠政策,给予购房奖励,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
四、推进高品质住宅建设
13.引导建设“好房子”。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围绕“质量、功能、低碳、服务”四个重点,建设一批设计好、质量好、环境好、服务好的开发项目,建设好房子、好社区、好城区。
14.加大改善性住房供给。加大立体生态住宅、低密度住宅等改善性住房供给。优化控规通则和建设项目容积率计算规则,提高住宅得房率。推广首层架空层用于公共服务空间设置,提高住宅阳台等半开敞空间比例,推动在城郊开发低密度、高品质住宅产品,进一步加大高品质住宅供给。优化飘窗、阳台和设备平台设置要求,合理调整飘窗、阳台和设备平台管控要求,进一步提升住宅使用功能完整性。
五、优化为企服务
15.优化土地出让政策,促进土地有序开发。对于因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导致不具备开发利用条件的地块,要及时协调解决矛盾纠纷、审批手续等问题,保障开发建设必需的基础设施配套和通平条件。上述开发障碍未消除前,不计算开竣工违约期。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和增加公共空间等正向优化,可调整完善规划条件和相关配套设施建设要求,提升住房品质,满足居民多样化住房需求。
适当放宽土地价款缴纳要求,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 30日内支付总价款的 50%,剩余价款可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的 12个月内分期付清,竞买保证金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日起转为定金,并可抵付土地价款。允许合理调整开竣工日期,对因故确实不能按期开竣工的土地,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时间前 30日提出延期申请,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超过一年且仅能延期一次。
合理免除因自然灾害、疫情导致的违约责任。保障项目有序开发,在满足土地转让条件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房地产用地“带押过户”。企业因破产重整等原因确实无法继续开发的,由政府进行分割收储或整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实施出让,或根据司法裁定的法律文件办理转让和分割。
16.优化新建商品房项目审批服务。大力推行“拿地即开工”,根据《关于分类推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分阶段办理(试行)的通知》(黄建审改办〔2021〕18号),单独核发桩基工程、基坑支护和土方开挖阶段施工许可证。
17.加大住房公积金扩面力度。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发挥主导作用,助力解决非公企业职工等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把住房公积金建制扩面工作摆上重要议程,建立发改、工信、人社、住建、商务等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牵头部门,加大对乡镇(街道)、园区和有关部门的考核力度,督促开展多形式的政策宣传和有效扩面。
该政策由黄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上述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已明确政策执行期限的按相应日期执行)。此前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发布时间:2024年7月17日
执行时间:自政策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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