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城镇棚户区界定标准(2018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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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镇棚户区
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城市危房和影响城市规划实施、有碍城市景观的城中村、旧住宅区纳入城镇棚户区范围。
二、具体界定
1.区域范围
城镇棚户区包含城镇规划区内的集中成片棚户区、非集中成片棚户区、城中村、旧住宅区。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上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平方米)的居住区域。非集中成片棚户区一般是指改造户数在50户以下或者房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的居住区域或住所。城中村是指在城市(县城)建成区内,土地未被征收或部分征收,原农村居民未转为城镇户籍或部分转为城镇,仍然实行乡村行政建制管理的区域。旧住宅区是指房屋年久失修、配套设施缺损、环境脏乱差的住宅区。
2.建筑结构
以简易结构、砖木结构、砖混结构等为主。
3.建筑密度
密度较大,原则上在35%以上。
4.使用年限
原则上旧住宅区(危旧房)以25年以上的房屋为主,城中村以10年以上的为主。
5.房屋质量
质量较差,经专业机构评定属于危险房屋或严重损坏房屋。
6.安全隐患
住宅区域内无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存在较大消防安全隐患,或者存在地质灾害等其它安全隐患。
7.使用功能
房屋面积较小,使用功能不完备,包括房屋室内空间和设施不能满足基本要求(如无集中供水、无分户厨卫等)。
8.市政基础设施
市政基础设施不健全,污水和垃圾处理、交通、供电、供气、通信、环卫等配套基础设施不齐全或年久失修。
9.公共服务
物业管理、社区服务、医疗卫生、文化娱乐等设施不完善或缺失。
10.其他方面
经鉴定无改建、整治保留价值的城镇危旧房。
三、界定依据
1.具有相关资质的地质灾害评估机构出具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2.房屋安全鉴定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
3.具有相关资质的消防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评估报告。
4.具有相关资质的规划设计机构出具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评估报告。
四、严控棚改范围
1.严禁将因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带来的房屋拆迁纳入棚改。
2.严禁将农村危房改造纳入棚改。
3.严禁将房龄不长、结构比较安全的居民楼纳入棚改(非C、D级)。
4.严禁将棚改政策覆盖到一般建制镇。
5.严禁将小区配套进行的维护、养护、美化、亮化,或只对居民房屋的外立面整治、节能改造纳入棚改。
6.严禁将旧城改造、房地产开发、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打包纳入棚改。
7.严禁将补偿面积过大、改造成本过高的城郊村、城边村纳入棚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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