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黄山市中心城区“禁放”烟花爆竹,违者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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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2日,黄山市环保局发布消息称,黄山市政府日前正式发布《黄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严格划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明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时间。
自2019年1月1日起,禁止在禁放地点销售烟花爆竹,将严厉打击查处违法违规经营、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规定》明确各部门职责,公安、安监、城管、环保等部门联合发力。
8月20日,黄山市公安局发布了“关于《黄山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政策解读(稿)”。其中,明确黄山市中心城区屯溪组团、新城组团以下范围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东至花山桥,南至徽杭高速公路,西至合铜黄高速公路、京福高铁,北至龙川大道、轩辕大道(规划中)、皖赣铁路,以及四至沿线居民区。
其他范围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其他县(区)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公布。
除已划定的禁限放区域外,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国家机关驻地;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山林、风景名胜区、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殡仪馆、公墓等公共祭扫场所非指定地点。
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禁止在下列时间燃放:每日22时至次日6时,春节期间(农历腊月二十四至正月初七和正月十五当日)除外;中考、高考期间(考试前一日19时至考试结束当日18时);县(区)人民政府因社会管理需要临时确定的禁止燃放的时间。
除了禁限放外,也禁止在禁放地点销售烟花爆竹。禁止在限制燃放地点设置烟花爆竹长期零售网点,县(区)政府安监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在限制燃放地点布设临时销售网点,确定销售时间。
违反规定的,由公安、安监、城管等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给予处罚并在政府网站公开行政处罚等信息。
同时,建立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管理。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法违规经营、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相关部门查证属实的可以给予奖励。
据知,称城市化水平日益提升,人口密度不断上升、高层建筑越来越多,烟花爆竹带来的负面效应日益显现,近年来,由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和伤人事故频频发生。燃放烟花爆竹极易造成噪声和空气污染,黄山市近三年除夕夜有毒气体、PM2.5数值比平时都有显著上升,部分年份造成严重雾霾天,严重影响空气质量,损害了人民身体健康。
目前,国内大部分城市对烟花爆竹依法治理,出台禁放限放政策的城市有数百个,且禁放城市数量逐年增加。截至2018年1月,全省16个地市均已制定烟花爆竹禁限放政策。
2015年初,屯溪区政府、黄山市公安局、黄山市安监局、黄山市城管局和黄山市环保局联合发布规定,在屯溪区部分区域和时段禁限放烟花爆竹。但治理效果多有反复,受到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持续关注,加大监管力度的呼声日渐提高。
黄山市官方称,烟花爆竹禁限放工作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是广大市民多年来的共同愿望,是我市争创全国文明城市的重要引擎。
来源:新安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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