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鼓励住宅品质提升,出台住宅项目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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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建局、黄山高新区管委会住建局、现代服务产业园规建局,徽州区、黟县房产中心:
国家标准《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 将于 2025 年 5 月 1 日起实施,该规范为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全部条文必须严格执行。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规范标准。督促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单位不得以“优化设计”等名义变相降低设计标准,施工单位严禁违反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自《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2025 实施之日起,新建住宅工程(以完成施工图审查时间为准)要严格按照新标准实施。
二、强化施工图审查。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将住宅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有关机构审查,指导审查机构将《住宅项目规范》GB55038-2025 作为审查要点。要加强监管,参建单位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要按规定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三、加强材料质量管理。要严格落实建材先检后用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推动检测机构到施工现场取样,确保样本随机性和代表性,严禁虚假取样和送样。指导参建单位适当提高门窗、地漏、防水卷材等关键材料抽检比例,严格见证取样送检程序和建立工作台账,存在不符合项的,要进一步扩大抽测范围。
四、开展实体性能检测。在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前,督促建设单位组织隔声、防串味、防水等实体性能检测。住宅隔声性能检测重点关注门窗、分户墙的空气声,楼板的撞击声。排烟道系统安装完成后要进行气密、通风动力和屋顶风帽避风等性能检测。住宅防水要开展防水和排水双重检测。督促建设单位将检测结果纳入《住宅质量保证书》。
五、深化学习宣贯培训。通过专家解读、集中培训、宣贯会、案例研讨等形式,组织本单位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设计单位、图审机构、施工企业等人员深入学习《住宅项目规范 GB55038-2025》,重点解读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实施要点,全面掌握其核心内容和具体要求。
六、严格落实组织实施。各区县住建局要将《住宅项目规范 GB55038-2025》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中,联合资规部门、图审机构将规范中的设计标准和技术要求纳入拟建设的住宅项目规划、设计、图审、审批和验收等环节,确保《住宅项目规范 GB55038-2025》各项要求落实到位。
七、开展全链条监督检查。各地要组织开展新建住宅工程设计、材料、施工、验收等全链条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加强信用管理和市场现场联动,对发生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的,以及偷工减料、不按图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查处曝光,强化资质资格、从业限制等处罚,依法依规强化信用惩戒,落实市场禁入措施。
一、强制性执行标准(《住宅项目规范》和《住宅设计规范》(旧版)中的主要差异条款)
1.层高与净高。《住宅项目规范》第4.1.2条:1 层高不应低于3.00m;2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6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20m,且局部净高低于2.60m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2.门宽。《住宅项目规范》第4.2.7条:公共出入口的外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1.10m。当外门为双扇门时,至少应有1扇门的通行净宽不小于0.80m。第4.1.14条:新建住宅建筑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既有住宅建筑改造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卧室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厨房门和卫生间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70m,并应预留无障碍改造的条件。
3.电梯设置。《住宅项目规范》4.2.4条:最高入户层为四层及四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9m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1台电梯。最高入户层为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或最高入户层楼面距室外设计地面高度超过33m的住宅建筑,每个住宅单元应至少设置2台电梯。
4.无障碍出入口。《住宅项目规范》第4.2.7条: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1个无障碍公共出入口。
5.栏杆净高。《住宅项目规范》第4.1.15条:阳台栏杆净高度不应低于1.20m。第4.2.8条:外廊、室外回廊、内天井、室外楼梯及上人屋面等临空处应设防护栏杆,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20m。
6.楼板隔声性能。《住宅项目规范》第6.1.2条:卧室、起居室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65dB。
7.雨污排水分流。《住宅项目规范》第7.1.8条:生活污、废水不应排入雨水排水系统。
8.空调冷凝水接口。《住宅项目规范》第7.2.8条:室内空调设备的冷凝水应有组织排放。应设冷凝水排放立管及其与主要房间的接口。冷凝水管不应出现倒坡。
9.卫生间通风。《住宅项目规范》第7.2.6条:无外窗的暗卫生间应设防止回流的机械通风设施。
10.电源进线开关、剩余动作电流保护电器。《住宅项目规范》第7.4.3条第1款:家居配电箱应设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且具有隔离功能的电源进线开关电器;电源插座均应加设剩余电流动作值不大于30mA的剩余动作电流保护电器。
二、强制性执行标准(《住宅项目规范》主要新增条文)
1. 第5.0.4条:新建住宅建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实心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m。
2. 第2.3.4条:住宅建筑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标识不应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
3. 第2.3.8条:住宅建筑楼面或屋面上不应堆放影响结构安全的重物。
4. 第4.1.8条:2 卫生间便器和洗浴器旁应设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3 当卫生间门向内开启时,应预留向外开启或推拉开启的空间条件。
5. 第4.1.12条: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户门的门槛高度和户门内外高差均不应大于0.015m。
6. 第4.2.4条第4款:电梯紧急呼叫按钮的中心距地面高度应为0.85m~1.10m。
7. 第4.2.13条:新建住宅建筑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时,应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且太阳能热水系统、光伏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应与建筑主体结构连接牢固;2 应采取防水、密封盒排水构造措施;3 不应破坏住宅建筑防水层及附属设施。
8. 第6.1.4条:与卧室相邻的卫生间内,排水立管不应贴邻与卧室共用的墙体,且应采取隔声包覆处理措施。上层卫生间排水时,在卧室内测得的排水噪声等效声级不应大于33dB。
9. 第7.1.4条:住宅应设生活热水系统或预留安装户式热水器的位置和管道。
10. 第7.2.4条:住宅建筑设有供暖系统时,应具有室内温度调节功能。
11. 第7.5.2条:公共通信信号应覆盖至住宅建筑的公共空间和电梯轿厢内。
1.层高。设有地暖、户式中央空调系统的住宅,层高不应小于3.15m。
2.隔音。①住宅建筑应采取满足声环境要求的降噪技术措施。在高速公路、高架道路和铁路(含城市地上轨道交通)沿线两侧的首排住宅建筑,其朝向噪声源一侧的外门窗应采用三玻两腔等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②地下室机动车坡道和住宅外墙间距不应小于3.0m,机动车坡道上方应设置隔音防雨顶棚。顶棚应能完整覆盖整个机动车坡道,坡道面层应采用降噪防滑措施。③电梯井道、设备机房台不宜紧邻卧室外墙设置。
3.安全。①小区固定机动车车位都配置充电桩或根据实际情况预留安装条件,充电桩供电的线路、桥架等要一次性建设到位。②电动自行车应设置集中充电场所,并安装自动灭火等消防设施。③公共电梯内设置智能分析和报警等措施,有电动自行车进入时,就会报警,暂停电梯运行。④鼓励住宅小区建设家庭AI管家系统,设置智能门锁、门窗传感器、烟雾传感器、一键呼救系统等,实现入侵、烟雾报警,联动推送报警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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