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住建局发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其中房地产类共53项

焦点黄山 2020-05-19 11:0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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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8日,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13类310项。

5月18日,黄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共13类310项,分别是:房地产类53项、建筑节能类12项、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类33项、住房公积金类2项、城乡规划类25项、城市建设类56项、城市管理类50项、大气污染防治类7项、标准定额及勘察设计管理类34项、建筑市场监管类25项、食品安全类2项、水利水资源类3项、消防安全类8项。

依次从违法行为、处罚依据、处罚内容、裁量档次(从轻情形、一般情形、从重情形)、处罚标准进行详细说明。

其中房地产类53项具体内容如下:

1.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擅自销售商品房的

2.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

3.房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送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违反管理办法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五)分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宅的;

(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5.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

6.出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7.出租住房,未按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较低标准的

8.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出租房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当事人未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

9.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签名的;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10.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11.聘用单位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注册材料的

12.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书的

13.未经注册,擅自以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

14.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未办理变更注册仍执业的

15.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有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行为之一的

16.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或者其聘用单位未按照要求提供房地产估价师信用档案信息的

17.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

18.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

19.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新设立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20.房地产估价师和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承揽业务,房地产估价机构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违反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21.房地产估价机构非法转让资质证书,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进行不正当竞争,违反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估价报告;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等的

22.骗取、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的

23.企业开发建设的项目工程质量低劣,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

24.不按照规定发《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的

25.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行为的

26.擅自预售商品房的

27.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

28.未办理租赁登记备案出租房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当事人未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的

29.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

30.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31.不移交有关资料的

32.物业服务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

33.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

34.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

35.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的

36.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37.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38.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39.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的

40.开发建设单位未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分摊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的

41.物业服务等企业挪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42.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文件资料的

43.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建设单位拒不承担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经费的

44.物业服务企业擅自撤离的

45.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排名前列款排名前列项规定的

46.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排名前列款第二项规定的

47.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九条排名前列款第四项规定,擅自改变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用途的

48.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 (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49.出租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得出租的房屋出租的

50.违反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的:(一)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二)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三)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四)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等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

51.白蚁防治单位违反“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规定的

52. 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的规定的

53.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

信息来源: 黄山市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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